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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检察官提醒:警惕“拉车门”式盗窃
2023-11-03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刘豆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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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1-03

趁着夜黑风高,不砸窗也不撬锁,只是随手拉车门“碰运气”,挨个拉车门“拆盲盒”,动作难度“低”、钱财来得“快”。殊不知,这种行为违法。走!去看看.gif


案情回顾

近期,未成年人“小刘”等多人通过“拉车门”方式先行盗窃车辆,再驾驶车辆盗窃沿街商铺。短短一周时间,偷开6辆车辆对4家商铺实施盗窃,后将车辆跨区、跨市遗弃,被盗财物价值达6万余元。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“小刘”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最终以盗窃罪对“小刘”等人提起公诉。

检察官在办理其他案件时还发现,不少未成年人为了盗窃车内财物,在市内停车场、路边等地,沿街采取碰运气“拉车门”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车辆内实施盗窃,造成被害人车内财产损失。

拉车门子.jpg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:偷开他人机动车的,按照下列规定处理:
(一)偷开机动车,导致车辆丢失的,以盗窃罪定罪处罚;
(二)为盗窃其他财物,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,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,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;
(三)为实施其他犯罪,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,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,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;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,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。


检察官提醒.png


检察官提醒

 一、未成年人及监护人:莫伸手,强监管。

未成年人因为生活阅历较浅、法律意识淡薄等,容易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。在面临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时,青少年要注重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,坚决摒弃不良行为,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,不妄想不劳而获,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。

 二、车主防范提醒:收好钥匙锁好车。

1.汽车不是“保险箱”!不要在车内存放现金、手提包、电脑、手机等贵重物品,以免犯罪分子见“财”起意。

2.离车时,一定要养成确认锁门和关窗的习惯,不可麻痹大意,抱有侥幸心理。不要图方便,认为短暂离开就回来,而不拔钥匙、不锁车门。

3.现在一键启动车辆增多,对于可以一键启动的车辆,切不可将备用钥匙放于车上。

4.尽量将车停放在有专人看管、监控安防措施严密的停车场,切勿在偏僻路段乱停乱放。



【编辑】:刘豆
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网站